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山三七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三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三七种子优质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保证文山三七原产地种源优势,促进文山三七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七种子是指三七果实和籽粒(红籽)、根、苗等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
三七种质资源是指选育三七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三七及其他五加科人参属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三七种质资源库是指收集和保存三七种质资源的场所。
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在原生地保存三七种质资源的区域。
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地是指在原生地以外栽培的保存三七种质资源的地域。
第三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三七品种选育和三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三七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林业、商务、工商、食药监、质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将三七种子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三七种子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培训、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信息服务、奖励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三七种子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三七种子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三七种子生产区域,推进三七种子生产优质化、基地化、规模化、组织化发展。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七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科研院所(校)等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以建立三七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药用植物园等方式,开展三七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等保护工作和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 国家对三七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采集、破坏、经营或出口等活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察、采集、经营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及《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县(市)三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向境外提供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报经云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三)从境外和省外引进三七种质资源的,应当依照《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等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进行检疫和隔离试种,经风险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三七、农业、林业、商务、工商、食药监、质监、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山三七种质资源的管控工作,严厉打击三七种质资源走私出入境行为。
三七、农业、公安、边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媒体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三七种质资源保护重要性的宣传,加强对出入境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三七种质资源和种植技术非法流出境外。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科研院所(校)、企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展三七良种(含提纯改良的常规种和优良新品种)选育繁育,积极申请品种登记、新品种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展三七种子良种选育繁育、示范推广、销售一体化的以企业为主的服务实体,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三七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照《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设立三七种子技术推广机构,建立三七种子试验、示范基地,并鼓励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种子推广示范点,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户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种子。
三七种子技术推广机构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向种植户提供文山三七良种繁育、规范化种植、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三七行政主管部门、文山三七科研机构应积极支持三七种子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鼓励三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为种子使用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三七种子质量标准和质量检测认证体系,加大三七种子质量监督力度,促进三七种子标准化生产和流通经营规范有序进行。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三七、质监等相关部门和三七科研机构应在云南省地方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三七种子质量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究申报和良种繁育技术规程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三七种子信息服务管理。建立健全三七种子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并纳入国家中药材(三七)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三七良种选育繁育、示范推广、销售以及科研、宣传、中介服务、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自治州、县(市)三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三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三七种子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生物三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