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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9/26 16:05:37 浏览数: 6784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三七“三标”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268号)要求,为管理好“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知晓、理解、掌握和贯彻《“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5月,第3838009号商标,即“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所有权由文山三七产业协会转让文山州三七中医药发展中心。为了更好地管理“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提高商标使用率,让文山三七质量得到充分保障,建立优质优价的消费导向,增强文山三七品牌意识,保护文山三七知识产权,提高产品开发能力,最大限度发挥商标作用,州以三七为重点的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研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起草制定了《“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二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标识印制、附则等内容。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文山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三七原料质量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的国家质量标准 

3.三七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包装标准;

4.具有良好的品牌意识、市场信誉、诚实守信,无严重质量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程序

1.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者应向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递交《“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2.申请者按照其经营形式和性质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种植生产者

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药品、食品、保健、日化产品生产者

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流通经营者

原料流通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药品食品、保健品、日化产品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通知申请

4.对符合“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者,办理如下手续:

1)双方签订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2)颁发《“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证》。

5.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交具有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在3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授权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1)在其文山三七产品包装上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2)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2.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授权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如下义务:

1)自觉维护“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2自觉接受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对产品质量和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3)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和相关规定要求,在“文山三七”系列产品的包装物上印刷或粘贴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或标志的文字、图形和颜色;

4)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授权他人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商标的保护

1.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提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2.对未经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授权,擅自在文山三七原料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获准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可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的,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收回《“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证》,并予以公告。

1)三七原料及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地理标志产

 文山三七》国家质量标准的;

2)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3)拒绝接受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抽检监督检查的;

4)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

5)没有稳定合格的“文山三七”产品,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品质的;

6)不履行被授权人义务的;

7不正当竞争的;

8)不守法经营,影响“文山三七”品牌声誉的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4.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赠予或倒卖“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前述情形者,文山州三七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五)商标标识印制

1.“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印制企业具备商标印制资质。

2.获准使用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者,根据其生产、宣传、销售等实际情况,可按“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案扩大或缩小自行委托具备印制资质的企业印制商标标识。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