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山三七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抽检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7/17 10:12:33 浏览数: 1808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文山三七市场综合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在全州范围内组织的文山三七产品的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此次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文山三七(主根)、文山三七(剪口)、文山三七(筋条)。
本细则内容包括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引用于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适用于本细则
2.1 文山三七:在中国云南省文山州境内,海拔1200m~2000m,按规范技术种植、采收的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三七的根、茎叶、花及其初加工品的三七粉和三七切片。
2.2 头:俗称,表示三七大小专用规格单位,指质量为500g的干燥三七主根个数。
2.3 剪口:经加工后根茎的俗称。
2.4 筋条:中部直径大于0.4cm支根的俗称。
2.5 春三七:摘除花苔后采挖的三七。
2.6 冬三七:留种后采挖的三七。
3 检验依据
GB/T 19086-2008《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
4 抽样
4.1 抽查对象
文山州辖区内种植环节、流通环节和文山三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三七产品。
4.2 抽样原则
此次风险监测抽查,抽样时,应遵循所抽产品尽量覆盖所经销的产品种类及不同生产企业的原则,所抽样品应涵盖生产企业生产或经销企业经销的主要产品类别。
4.3 抽样等级、规格
4.3.1 规格:主根分为10头、20头、30头、40头、60头、80头、无数头。
4.3.2 等级: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两个等级。
4.3.3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等级、同一产区或同一批次样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抽取库存产品中存量最大的产品。
4.4 抽样地点
生产企业库房(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和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4.5 抽样基数
满足样品数量要求。
4.6 抽样数量及方法。
4.6.1 抽样数(即样品个数)
对同一生产或经销企业抽样时,抽样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个。
4.6.2抽样方法及抽样量
从每一批货中随机抽取1kg,分成2份。一份(500g)作为检验用样品,另一份(500g)作为备样保存。
4.6.3封样及样品保存
将抽好的样品分装在2个洁净的塑料袋中,密封(扎好袋口),同时粘贴样品标签并在袋口粘贴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抽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检样,一份为备样。两份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随身带回交由此次抽查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和保存。携带时应确保封样性状不被破坏。
4.7 抽样单
4.7.1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信息可只填写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有被抽查企业盖章或签字确认。
4.7.2 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或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4.7.3 抽样单填写时,样品信息应准确、完整。特别注意样品等级(优等品或合格品)的填写,必须填写等级信息,按产品明示的等级填写,抽取散装样品(无标签)时,按受检单位提供的等级填写。
4.7.4 备注栏应注明样品生长年份(二年七、三年七等)、产地信息等。
4.8现场取证
对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抽样单等一并保存。现场取证的证据应包括:
(1)受检单位外观照片,若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抽样人员从产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产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3)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的外观照片;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若无法获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所拍摄的营业执照照片为证。
5 检验项目
按表1的规定执行。
6 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按相应等级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7.附则
7.1 本细则经文山三七市场综合整治联合执法工作组批准生效。
7.2 本细则由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