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及应对流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9/14 17:20:35 浏览数: 1094
(1)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前,应充分了解同类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状况、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以及该国知识产权诉讼环境。
(2)企业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得从事侵权行为,不得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3)企业应围绕境外投资合作发展战略,根据自身情况、竞争对手状况以及市场所在地状况,合理、经济地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海外策略与布局,在已经和即将进入的海外市场,积极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4)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战略,重点选择相关海外市场即目标国提出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并获得授权。在申请专利时,不但要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也要对相应的外围技术及时进行研发和申请,以避免因不掌握外围专利,影响核心专利的使用范围,引发不必要的侵权或纠纷。在产品进入特定海外市场之前应先行申请商标注册,以防止被竞争对手抢注,避免不必要的商标侵权或纠纷。同时应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以此获得权利的初步证明,避免或减少因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5)企业从事境外销售或海外参展,前期应聘请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自身销售或参展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技术、商标、著作权是否侵犯该国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或调查,经分析或调查后如果发现有侵权情况存在,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进,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同时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预案,以便后续从容应对。
(6)以贴牌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应在合同上约定知识产权免责条款,以免在产品销售或参展中侵犯国外权利人的权利。
(7)企业在从事境外收购时,应聘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专业顾问就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不存在侵权或其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8)企业应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条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优先通过商业谈判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9)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发现他方涉嫌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搜集对方侵权证据,如情况紧急,可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0)企业确认在所在国家或地区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后,可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或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以许可对方实施的方式予以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选择申请临时禁令或提起诉讼。
(11)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控侵犯知识产权时,应及时搜集影响对方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证据及确认自身权利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聘请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评估。
(12)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境内被控侵犯知识产权被提起诉讼的,企业应尽快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3)企业组建应诉团队,有条件的可自行组建团队进行应诉;条件不具备的,应聘请资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助维权诉讼,将专业的诉讼事务交由其代办,并签订服务合同,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还可通过与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当企业无法牵头时,应依靠行业协会或相关的组织牵头有关企业抱团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减轻负担。
(14)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15)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应诉团队应清晰列明并严格监控维权中的各程序时间,并按相应的程序时间要求及时递送应诉材料。
(16)企业可积极与对方的竞争对手洽谈合资、并购、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合作事宜,同时注重与案件审理国媒体和危机公关公司的沟通,多方位出击寻求支持。
(17)合法使用抗辩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抗辩权等公众权利救济制度,企业应根据案件审理国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抗辩权。
(18)提起反诉,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19)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我国对对方提起诉讼。
(20)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一般而言,在欧洲和北美等地的知识产权纠纷绝大多数以和解结案,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
(21)若双方就纠纷解决协商一致,此时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结案。
(22)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在法院做出判决后,企业应综合分析上诉可能带来的结果、上诉费用、上诉胜算几率等,决定是否上诉及有关策略。
(23)企业应将维权活动整理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以利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预见性,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能力。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昆明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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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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